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洛政〔2008〕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七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洛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2. 洛阳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3. 洛阳市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4. 洛阳市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5. 洛阳市加快培育发展大型市场的意见
6. 洛阳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7. 洛阳市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意见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洛阳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根据国家、省一系列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洛阳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
1. 服务业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居民收入、增加财源、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国际化趋势、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服务业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2.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稳定或适当提高服务业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
3. 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促进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旅游文化、科教卫生、中介、农村沼气等重点发展。各县(市、区)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加快服务业发展。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以服务业发展促进工业、农业的快速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
4.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5. 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凡母公司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对从事科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6. 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行业继续实行一证一照外,其他行业经营范围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连锁经营企业,能够统一办理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可由企业法人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工商局申请登记,不需提交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手续。
7.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信息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在注册登记、资质认定、项目审批、融资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三、实施税费优惠
8. 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广告业、娱乐除外),按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动漫企业,符合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所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11. 经省认定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2. 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对服务业企业(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企业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3. 对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服务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对服务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6. 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17. 对从事农业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8. 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