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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海防办、台办关于福建口岸通关部门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海防办、台办关于福建口岸通关部门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08〕1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口岸海防办、台办等部门制定的《福建口岸通关部门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台资企业服务工作,推动闽台经贸合作交流上新台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口岸通关部门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的若干措施
(省口岸海防办、省台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在当前两岸关系出现积极变化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全面推进的新形势下,支持服务台资企业发展,有利于我省抓住机遇,吸引更多的台商来闽投资兴业,进一步拓展闽台经贸合作交流的领域和层次,更好地服务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为此,各口岸通关部门提出如下服务台资企业发展的通关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

  (一)实行重点台资项目和重点台资企业协调员制度。各口岸通关部门分别指定一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协调员,具体负责重点台资项目和重点台资企业的沟通与联络,全过程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对辖区内台资企业在异地遇到的口岸通关问题,积极帮助协调。

  (二)实行台资企业动态管理和全程跟进服务制度。省内口岸通关部门根据台资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全程跟进服务。将服务关口前推后移,主动上门服务,现场协调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答疑解惑,为台资企业进口设备、原辅材料及出口产品提供通关便利和推介服务。

  (三)建立口岸通关部门与台资企业定期例会机制。各地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牵头每季度组织一次口岸现场查验单位与所在地台资企业例会,沟通解决通关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相关便捷措施,并免费对企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信息培训。

  (四)省内口岸通关部门对台资项目和台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批、优先报关报检、优先查验、优先作业。

  二、实行便捷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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