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5日)废止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
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2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
征收管理工作意见市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以下简称港口规费)征管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征收,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港口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港口规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性
港口规费是一项长期的征收政策,按时足额缴交港口规费是缴费人(货主或代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港口规费是维持我市港口正常生产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港口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目前,汕头港处于河口港逐步向外海港发展的过渡阶段。一方面,汕头湾主航道承担着汕头港湾内12个万吨级码头、汕头港四分之三的货物吞吐量,是汕头港的“生命线”。主航道汇韩江、榕江、练江三江出海,是典型的河口港强淤型航道,需要常年维护保持通航水深;另一方面,广澳港区作为今后重点发展的外海港区,正在筹建深水航道及防波堤等必要的公共基础基础,也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港口规费的征收,直接为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提供了必要的投入,同时也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港口建设,促进港口加快发展,这些都使港口企业及相关货主单位直接受益。
近年来,在征管部门与港口经营人的共同努力下,大部分港口经营人积极履行代收义务,港口规费征收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部分代收企业偷漏、截留规费等违规现象,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直接损害了其他港口企业的利益,影响了港口的正常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征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职责,采取必要手段遏制违规行为;各代收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和长远发展观点,加大对货主和代理人的宣传力度,主动配合征管部门做好征管工作,形成良好的征缴氛围,确保收费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