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社会字[2008]221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旅游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08]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按以下意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各地应根据“发展旅游与扩大就业并重、旅游增长与就业增长同步”的原则,将旅游就业规模和新增就业人数,作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纳入各地旅游业发展指标体系。
二、各地应积极研究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扩大旅游就业的政策支撑体系和金融扶持政策,在财税、信贷、保险、劳动用工、职业教育等多方面制定导向性优惠扶持政策,支持旅游就业。
三、各地应鼓励旅游产业新领域、新业态发展,拓宽旅游就业领域。要围绕建设面向海内外旅游休闲“后花园”和“红色摇篮,绿色家园--观光度假休闲旅游胜地”总体定位,因地制宜,充分挖掘旅游资源特色优势,积极开发红色经典、绿色生态、温泉疗养、运动康体、乡村旅游等旅游新型业态,增加旅游产业就业容量。
四、各地应改善旅游就业环境,营造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旅游就业的良好氛围。发改、旅游、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通力合作,在市场培育、劳动用工、社会保障、职业认证、信息共享等方面相互配合,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更加完备的社会化服务,扶持旅游企业做强做大。
省发展改革委
省旅游局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外经贸厅
省财政厅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