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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产权市场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五)查处产权市场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六)承担市产管委的日常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杭交所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产权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形成提供上网查询服务的信息发布网络平台;
  (三)审核交易文本和交易程序,并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四)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价款结算等配套服务;
  (五)组织管理产权市场内的各项交易行为;
  (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七、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产权市场的相关监管工作。
  八、产权市场内的产权交易实行会员代理制,即必须委托杭交所的经纪会员代理服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九、产权出让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其中国有产权交易事项应当依法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十、申请交易的国有产权应当事先委托国资监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申请交易的城镇集体产权应当在本企业职代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委托杭交所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
  十一、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时,应当由其委托的经纪会员向杭交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出让标的的产权权属证明;
  (四)产权交易批准机构准许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出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出让标的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七)交易条件及有关要求或者限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出让方委托的经纪会员应当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核。
  十二、受让方参与产权交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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