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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产权市场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产权市场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8〕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产权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杭州市产权市场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产权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行为。
  二、本意见所称产权是指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产权市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交所)负责经营的产权交易场所。
  三、在产权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市本级和各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所辖国有(城镇集体)产权、资源的交易,必须在产权市场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经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产管委)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鼓励、引导其他可交易的产权、资源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交易。在产权市场进行产权、资源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五、市产管委负责对产权市场的领导和管理。市产管委下设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负责产权市场交易的具体监管工作。
  市产管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产权市场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对产权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监督;
  (三)对产权市场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四)受理产权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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