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照未过期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暂不吊销其营业执照。此项工作于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监督科(个体科)要及时掌握工商所验照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各工商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验照工作进度,特别是2009年3月至5月与企业年检重合期间,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验照工作圆满完成。
(二)充分运用验照手段,夯实个体工商户基础数据,删除垃圾数据,修补失实数据,采集相关数据,清理未验数据,为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强化服务意识,对书式申报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要热情接待,尊重个体工商户在验照方式上的选择,不得强迫其上网申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验照手续。对个体工商户申报验照密集时期,要采取预约和集中办理相结合的方式缓解工商所服务平台的接待压力。在条件允许的有形市场内,可建议、协助主办单位设置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进行网上申报。各区县私个协会、分会要认真履行服务职责,积极为会员上网申报提供支持与帮助。验照期间,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借验照之机收取与验照无关的费用。
(四)切实落实“诚信宽待、失信严查”的信用管理原则,对绝大多数非重点审查的个体工商户,只要材料齐备、内容完整,必须即时办理验照手续;对极少数重点审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切实做到“标注有原因、处理有结果”。
(五)选派计算机应用水平较高的人员参与网上验照工作。各分局要采取措施,在上网设备、技术支持上给予必要保障。市工商局信息中心要配合开发方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制订包括备份应用程序、定时备份数据、设置备用服务器等内容的“备用系统”应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时启动“备用系统”。
(六)验照工作结束后,各分局企业监督科(个体科)要对本辖区验照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已参加验照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分布、行业分布、经营状况等情况,以及未参加验照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原因、措施等进行深入分析。验照工作总结和验照情况公示材料,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市工商局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
附件1:验照戳记
附件2:《验照材料收件回执》(存根)
附件3:《个体工商户失实数据修正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