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上年度未参加验照的,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补验)。
(四)对经营场所查无的,视其经营情况,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责令改正”或“限期注销”。
(五)对行政许可文件失效的,要求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限期注销”。
(六)对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依照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6〕84号),制发《行政约见书》后,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行政指导”。
(七)对案件未结的,待结案或销案后,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警告”、“经济处罚”或“无问题”等;选择“吊销营业执照”将不予通过验照。因故不能及时结案或销案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延长审查时限。
(八)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视其情节,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行政指导”或“责令改正”。
针对上述问题已制发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仍未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失实数据处理
验照期间,各工商所要指定专人接收、查看失实数据,核对登记档案,修补失实数据。
(一)凡书式申报验照的,服务平台验照人员在登录验照系统查看审查标注时,发现无此户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与登记数据不一致的,填写《个体工商户失实数据修正记录单》(样式见附件3),注明“此户无数据”或“XX数据错误”,每日下班前将此单交给指定的专人查档、补正后,再进行验照操作。
(二)凡网上申报验照的,服务平台验照人员每天下班前登录验照系统,查询、打印(或填写)《个体工商户失实数据修正记录单》,交给指定的专人进行查档、补正。个体工商户误录的失实数据直接删除。
失实数据查档、补正工作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数据加载工作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未参加验照情况的处理
验照结束后,市工商局将对未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公告,责令限期申请验照。逾期仍未申请验照的,各工商所要进行分类,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执照过期的,依照市工商局《关于对营业执照有效期限过期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5〕92号),予以注销。此项工作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