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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具备上网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录验照系统,按提示完成数据填写、提交,打印《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将由经营者签名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一并报属地工商所。

  (二)一般审查与重点审查。

  工商所服务平台验照人员收到个体工商户提交的验照材料后,要登录验照系统,查看是否有审查标注。对无审查标注的,进行一般性审查,只要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包括确认行业分类),必须当场通过验照,直接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规格与样式见附件1);对有审查标注的,要进行重点审查,并在20日内按下列步骤完成:

  1.给验照申请人开具《验照材料收件回执》(样式见附件2)。

  2.将回执存根和验照材料交给案件组或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审查。对网上申报的,在确认行业分类后,将验照数据提交给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3.办案人员针对审查标注的问题进行确定、处理后,在回执存根上填写处理结果,与验照材料一并交给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4.主管领导审核后,将验照材料交给服务平台验照人员。网上申报的,要登录验照系统选择相应处理结果。

  5.服务平台验照人员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或限改印章(载明限改事项及时间)。

  (三)数据录入与确认。

  服务平台验照人员为个体工商户办理验照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登录验照系统,完成书式验照数据的录入与网上验照数据的确认工作。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方便个体工商户验照,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探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验照,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的规定,市工商局将选择和指导部分分局对未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试行从申报、审查到确认通过的网上全程验照。

  四、重点审查与处理

  对列入重点审查标注范围的个体工商户,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处理:

  (一)对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要求其提交书面守法情况说明,确定无违法行为后,在收件回执中选择“无问题”。

  (二)对营业执照期限届满的,根据其是否继续经营,在收件回执中选择“责令改正”(即限期换照)或“限期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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