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8〕135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
根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辖区市场秩序监管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照时间、地点、申报材料
(一)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地点。
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工商所。
(三)申报材料。
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验照范围与审查重点
(一)验照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审查重点。
包括根据个体工商户填报、工商所日常监管中发现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函告,具有下列情况的个体工商户:
1.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
2.营业执照期限届满;
3.上年度未参加验照;
4.经营场所查无;
5.行政许可文件失效;
6.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
7.案件未办结;
8.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
其中“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上年度未参加验照”和“经营场所查无”由“市场主体网格监管系统”导入“网上年检验照系统”(以下简称验照系统),自动进行审查标注。其余涉及审查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所主管领导批准后,登录验照系统手工进行审查标注。重点审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录要报分局企业监督科(个体科)备案。各工商所要严格执行上述审查标准,未经上级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审查范围。
三、验照工作流程
(一)书式申报与网上申报。
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到属地工商所服务平台,领取书式《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按要求填写并由经营者签名后,连同营业执照正、副本一并报属地工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