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甬建发[2008]247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
为加强对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我委《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年度考核对象为2008年10月1日前领取信用证的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要对首次备案或登记的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对登记的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市区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五项,各县(市)、区具体可参照《宁波市区建筑业企业考核试行办法》。对首次备案的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除考核上述内容外,还需考核企业办公场所、驻甬机构管理人员等是否仍符合首次备案条件。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发现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存在甬建发〔2008〕4号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收回信用证。
四、企业无故不参加备案地或登记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作自动放弃备案(登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备案(登记)。
五、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于2009年1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报我委市场处,并附《外地进甬备案建筑业企业考核情况汇总表》。
六、我委对各地上报的外地进甬备案建筑业企业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公布,取消或放弃备案资格的,由首次备案地建设局收回信用证。
附件:外地进甬备案建筑业企业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外地进甬备案建筑业企业考核情况汇总表
上报单位: 上报日期:
企业名称
| 备案性质
| 五项考核结果
| 是否符合首次
备案条件
| 违反甬建发[2008]4号第十五条所列行为情况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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