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填写与其立项批准经营范围相符合的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后,直接向企业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三)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开业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四)对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附件1: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部分道路运输业立项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2: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汇总表(略)
附件1: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部分道路运输业
立项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情况或投资方进行介绍,包括企业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成立、投资方名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经营业务等;二是申请事项,必须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经营年限3个方面的内容。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必须根据申请书申请的投资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等内容,对企业经营、投资回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三、新设立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现有企业申请增加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有股东变更、增加投资等情况的企业,应将变更批文一同提交,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提供企业投资各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和投资各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五、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银行开出,标题为资信证明,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存款额度和信用两个方面的情况。其中,存款余额必须足够证实企业的相应投资能力。
六、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百分之百且满一年以上,有增资的企业可提交增资前注册资本百分百到位的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