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鸡西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黑价格字〔2008〕313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
你市《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函》(鸡政函[2008]103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在对企业报送的成本审核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你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会意见和你市经济发展现状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鸡西市鸡冠区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批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不按污水处理量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35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