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鸡西市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黑价经字〔2008〕304号)
鸡西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鸡西市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的请示》(鸡价函字[2008]5号)收悉。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供电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8]119号),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广泛征求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充分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表:
元/㎡
住宅类型
| 单电源供电
|
全电缆
| 架空与电缆混合
| 架空
|
多层
| 70
| 60
| 50
|
高层
| 74
| 64
| 54
|
二、凡在你市城区新建住宅实施供电工程的供电企业,都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8]119号)和本文批复的收费标准收费。缴费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费,不拖不欠;收费单位应按工期要求及时建设,按时供电。住宅小区的公益性建筑、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廉租房供电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