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物价局机构职责、单位地址、单位领导成员、工作分工、联系方式;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职责和联系方式;
(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符合公开要求的本级文件;
(三)价格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地址等;
(四)价格行政处罚等七类行政行为的事项及其依据和标准;
(五)重要的价格工作动态;
(六)价格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七)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未列入政务公开内容,根据需要须主动公开的事项,经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开。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论证、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价格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政务公开内容所列事项的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有涉密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防止涉密信息上网造成泄密;
(二)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合肥价格信息网;
(二)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新闻通气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纸、电视、广播、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宣传册、公示牌、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职能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