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价综[2008]486号)
本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现将《合肥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合肥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价格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合政办〔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价格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价格部门在依法履行价格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公正、公平和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对依照法定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事项,除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不予公开的情况外,均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物价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综合法规处。
第六条 市物价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综合法规处负责落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推进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各处室、单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物价局应公开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