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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县级化债办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的结果,开具一式五份的书面《还款通知书》(见附表二),一份留存,其余四份分别通知债权人、债务人、项目所在学校和财政部门,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已经审批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还款申请审核表》的复印件。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财库[2008]385号文件规定,根据《还款通知书》及所附的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从“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出具收条),同时将转账凭证的复印件交化债办。

  第十二条 县级化债办根据留存的《还款通知书》以及财政部门转账凭证复印件,填写《XX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清项目销号确认表》(附表三),并将销号情况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软件,对已偿还的债务实行销号,直到全部债务偿还完毕。

  第十三条 县级化债办要从开始还款的下一个月起,在每月10日前将经县化债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县政府盖章的上个月的《XX县(市、区)XX年XX月偿债进度及下一步偿债计划表》(附表四)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清项目销号确认表》报市化债办,由市化债办汇总后、连同分县报表于15日前上报省化债办。省化债办将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化债工作进度兑付化债奖补资金。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和化债办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对化债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要坚决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省、市两级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部门和化债办要加强对县级化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化债办和省级审计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债务偿还兑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确保化债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加强化债档案管理,每个债务项目偿还完毕后,要将该债务项目的申请审核、审批、资金支付等资料全部归档,装订成一个卷宗,保证债务审核资料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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