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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化债组〔200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指导各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确保化债任务圆满完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66号)和省化债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化债组﹝2007﹞1号)有关精神,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徽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支付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安徽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支付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支付工作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对象和范围,是2005年12月31日前县、乡、村和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目标借款用于学校建设形成的债务,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债务,是指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根据省级审计部门审核结果所确认的债务。

偿债主体

  第四条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老省辖8市、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中,老省辖8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区的化债工作负总责,市辖区人民政府按市政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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