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8〕1402号)
各市财政局,省农垦集团:
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相关配套政策,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但是,有些地方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落实不到位,拨付进度慢,出现拖欠保费现象,影响了灾后理赔和试点工作正常推进。为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并做好2009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保费补贴政策,足额安排本级和县级财
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并于11月25日前来函确认。
各地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完成承保工作的水稻、玉米、棉花保险,以实际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对尚在承保期的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按各地上报的预计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
二、各市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456号)和《关于拨付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财金〔2008〕1121号)中保费补贴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对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保费匹配申请,及时审核,足额拨付,不得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