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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村中小学老师“领雁工程”省级培训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村中小学老师“领雁工程”省级培训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08〕354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省级培训费标准的函》(浙教函〔2008〕31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省级培训脱产班收费标准为:一个月班2000元/人,二个月班3600元/人, 三个月班5500元/人,四个月班7500元/人。住宿费和伙食费由培训单位按省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二、你厅应认真组织培训工作,规范办班行为。同时要建立专项资金财务公开制度。承担培训学校按规定申领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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