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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价电〔2008〕4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国家决定自2008年12月19日起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降低成品油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降低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我省成品油零售价格管理由现行分三个价区分别作价,改为实行全省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管理。统一后的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比现行全省综合平均零售格价下调1162元和1271元,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6390元和5780元。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下调。全省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民营批发企业的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管理。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管理。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凡此前出台的清净剂加价政策一律取消。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单独销售清净剂,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五、以上价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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