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08]1605号)
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257号),现将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为国家投资补助, 项目单位应按中央财政拨款有关规定处理账目,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发改委、财政部门要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二、项目单位应尽快落实单位自有资金和其它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已确认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请你们按《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第43号令)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项目各个阶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进度和建设质量。同时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