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宁星港燃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浙价商〔2008〕394号)
海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海宁星港燃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定价的请示》(海发改价〔2008〕429号)悉。经研究,现就海宁星港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居民生活用气到户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80元,执行范围为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和学校。
二、核定非居民生活用气到户基准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40元,燃气企业可根据用户的用气量和供气要求,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下浮20%的幅度内分档确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