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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
(教基〔2008〕291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

  近一个时期,我市部分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逐渐抬头,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如果不严加禁止,有悖教育规律、有损教育形象、有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为此,特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办学行为强调以下有关规定,请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认真执行。

  一、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办学。建立和完善符合儿童少年身心特点的生动活泼的素质教育实施办法,注重教育公平,按规定收费,不分重点班和快慢班。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实验班、特长班。

  二、立德树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三、严格执行学习时间。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规范教学时间和作息时间的通知〉的通知》(教基〔2006〕242号)要求,小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公办学校不得向青少年活动中心、民办教育机构等校外机构提供本校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举办针对本校学生或外校学生的各级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高班、培训班等。严禁在校内无证办“小饭桌”,严禁利用“小饭桌”在午休时间对本校学生或外校学生进行补习补差和上新课。

  四、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各类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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