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
(浙安委办〔2008〕70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期间的打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部门联动,持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
2009年春节即将来临,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着手,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建立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企业配合的烟花爆竹打非态势;要追根溯源,通过追查产品来源,查清产、销网络,彻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活动;要采取查扣非法产品及相关运输工具、吊销有关证(照)、刑事拘留等多种手段,制裁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2009年1月上旬,省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执法检查。
二、狠抓关闭,防止形成新的非法生产窝点
根据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稳步退出的工作安排,今年以来,陆续有杭州、金华、台州等市的7家生产企业实现了退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监督检查,要求做到货帐相符,及时组织对关闭企业原有成品、半成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原料进行销毁或采用其它方式妥善处理,并监督其拆除烟花爆竹专用生产设备,确保退出企业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要严防退出企业利用现有人、机、物,转入“地下”进行非法生产,形成新的非法生产窝点。
三、规范有序,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各市要督促企业遵守省烟花爆竹协会有关烟花爆竹产品各项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合同备案、专用封签、防伪码管理等各项制度。杭州、宁波、湖州、台州市,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出厂产品流向登记的监管,确保合法企业产品的规范性流动;要督促经营企业认真执行定点进货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从非法渠道进货、从事非法经营的活动;要从严查处流向登记不真实、甚至伪造欺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