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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8〕24号)


各区县卫生局、老龄委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47号)精神,为有效提高老年人医疗福利水平,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将《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职责参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47号)精神,确保各项医疗卫生优待政策落在实处,促进老年人共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福利水平,特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全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诊提供优先服务,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二级、三级医院为“老残孕”患者提供优先服务的通知》(京卫医字[2007]190号)执行。

  二、全市规划设置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三优先”服务,即优先就诊、优先出诊、优先建立家庭病床。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醒目位置张贴老年人优先标识,因地制宜提供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措施。

  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0.5元),免费建立健康档案。

  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免收家庭病床查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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