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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4. 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8年底当地(统筹地,下同)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补足到平均水平的50%,但补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党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到平均水平(不含退职人员)。
  (四)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含适当增发部分),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分别乘以调整额确定。
  (五)对2009年4月30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本次当地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其中市辖各区月增加金额不足137元的,予以补足。
  (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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