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8〕27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36号)和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8〕154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市企业中,凡2009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甬政发〔2007〕1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水平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9元的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2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 2009年4月30日之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发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