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8〕27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调整提高宁波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市级和各区调整后的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5元。
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15元。
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575元。
二、费用列支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