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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8〕27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生活费:
  按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活费的原县以下集体企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原商业、供销、物资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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