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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站线公司平均销售价格由液化天然气购入成本、气化管输费、合理利润和税费构成。其中:
  液化天然气购入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运输成本等。
  气化管输费指站线公司在天然气储存、气化、干线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费、财务费用等合理费用支出,由全部用户实际用气量共同分摊。
  合理利润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省政府对项目收益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
  第十条 站线公司分类气价水平在综合考虑用户气量规模、项目整体效益和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第十一条 省政府在站线公司销售环节建立风险调节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由购气成本、城市燃气输配费用、合理利润和税费构成。其中:
  购气成本是指城市燃气公司购入天然气所发生的费用。
  输配费用指城市燃气公司通过燃气输配管网向用户供气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费、财务费用等合理费用支出。
  合理利润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
  税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的规定制定价格。在项目投产时可根据“可研”和“初设”的相关资料制定试行销售价格,待项目竣工投资决算完成后,再根据实际投资和运行成本及其它法定因素制定正式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经营者合理的成本变动以及供气规模变动等因素适时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站线公司和城市燃气公司应及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投资成本、经营成本费用以及相关资料,可以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在项目投产前至少90个工作日,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可研”、“初设”文本以及经营成本费用预测等相关资料,可以提出制定试行销售价格的建议。
  在项目竣工投资决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提供决算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决算确认的投资总额和投产以来的实际运营情况重新测算经营成本费用,可以提出制定正式销售价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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