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市应按照鲁财综[2007]113号文件规定,将省级奖补资金纳入各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省级奖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市在安排使用省级奖补资金时,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支出科目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于骗取资金、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要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省财政将会同省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市上报数据真实性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重点抽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各市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要按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做好报表填报、档案管理等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照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鲁建住字[2008]1号文件规定,逐级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汇总,加盖部门公章,并附文字说明,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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