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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08]70号)


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加快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省级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从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奖补资金坚持“公开公平、透明规范、奖补结合、引导投入”的分配原则。
  第四条 省级奖补资金将根据各地财力水平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每年适当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与计算

  第五条 省级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奖励、补助各市(不含青岛,下同)开展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包括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六条 省级奖补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补助资金主要对财政困难市(指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六市)进行补助;奖励资金主要对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开展好的市进行奖励。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依据各财政困难市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具体指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和廉租住房保障金额)、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际支出金额三项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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