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08]69号)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增建没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遵循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管理工作。市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管理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级次通过预算安排并予以保障。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工要内容: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情况。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以及项目资金安排等情况。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