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精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03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低于460千瓦时/吨。
直接法生产锑白(三氧化二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450千瓦时/吨。
间接法生产锑白: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2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100千瓦时/吨。
(六)资源综合利用。
1铜冶炼
新建企业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5 %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5吨以下;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6%以上。
2铝冶炼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1%以上,新水消耗低于8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90%以上,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2平方米/吨铝。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25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铝,占地面积小于3平方米/吨铝。
新建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15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0%、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7%、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8%。
3铅锌冶炼
新建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达到96.5%,粗铅熔炼回收率大于97%、铅精炼回收率大于99%;总硫利用率大于95%,硫捕集率大于99%;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锌冶炼项目: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蒸馏锌冶炼回收率达到98%,电锌回收率(湿法)达到95%;总硫利用率大于96%,硫捕集率大于99%;水的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
铅锌冶炼投资项目必须设计有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达到95%。
新建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7%。
4钨、锡、锑冶炼
(1)从钨精矿至仲钨酸铵生产工序,三氧化钨回收率≥96%;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2)锡金属综合回收率≥95%,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率≥80%。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3)精锑冶炼综合回收率:以硫氧混合矿为原料,锑≥90%;以氧化矿为原料,锑≥88%;以硫化矿为原料,锑≥95%;以脆硫铅锑矿为原料,锑≥80%、铅≥88%。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80%。
直接法生产锑白(三氧化二锑):锑回收率≥90%。
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9%。
熔析法生产三硫化二锑的综合回收率锑≥98%。
综合回收利用水资源,水循环利用率≥95%。
十、化工行业
(一)生产企业布局和规模。
1合成氨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新建合成氨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氯碱
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工艺与装备。
1合成氨
新建合成氨装置不得采用全部以优质无烟块煤为原料的传统煤气化工艺。新建、改扩建合成氨装置,鼓励采用先进、清洁、节能型煤气化工艺(包括使用本地区及就近地区产原料煤的先进工艺),鼓励采用大型钢铁企业焦化装置的焦炉气作为原料气。
2氯碱
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新建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三)污染物排放。
1合成氨、氯碱(烧碱、聚氯乙烯)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2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标排放。捕集后的粉尘不能造成二次污染。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3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汞触煤、废汞活性炭、含汞废酸、含汞废水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严格监控。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