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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建、改扩建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再生锡冶炼项目,主要生产设备电炉不得低于400千伏安,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新建、改扩建项目精锑(锑锭)或锑白(三氧化二锑),主要设备鼓风炉风口区截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座,反射炉炉膛不小于10平方米/座,浸出槽罐不小于5平方米/台。拥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四)污染物排放要求。
  1新建铜铝铅锌冶炼项目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主要指标如下:
  (1)城镇规划中确定的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粉尘排放浓度低于1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850毫克/立方米;特定工业区粉尘排放浓度低于2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143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有车间厂房的低于25毫克/立方米,露天(或有顶无围墙)低于5毫克/立方米。
  (2)外排污水PH为6-9,汞低于0.5毫克/升,砷低于0.5毫克/升,铅低于1.0毫克/升,六价铬低于0.5毫克/升;水重复利用率必须超过80%。
  (3)外排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色度低于50毫克/升,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外排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水域的,色度低于80毫克/升,悬浮物低于300毫克/升,总铜低于1.0毫克/升,总锌低于5.0毫克/升。
  2新建钨冶炼项目污染物排放要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主要指标如下:
  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COD)低于10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3新建锡冶炼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如下:
  二氧化硫排放低于96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低于12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低于45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7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2毫克/立方米、镉及其化合物低于0.85毫克/立方米、锡及其化合物低于8.5毫克/立方米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废水排放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4新建锑冶炼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低于96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低于12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低于45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化合物低于0.7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2毫克/立方米、镉及其化合物低于0.85毫克/立方米、锡及其化合物低于8.5毫克/立方米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5新建再生铝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准入条件执行。新建铅锌项目,熔炼、精炼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有组织排放,送入除尘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熔炼工序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含铅量较高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必须返回熔炼炉熔炼。
  铝铅锌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熔炼、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五)能源消耗。
  1铜冶炼
  新建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5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解精炼(含电解液净化)部分综合能耗在2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铜直流电耗285千瓦时/吨以下。
  2铝冶炼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43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4%。新建再生铝合金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3铅锌冶炼
  新建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60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5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降低到120千瓦时/吨。新建锌冶炼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7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生产析出锌电解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锌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8%;蒸馏锌标准煤耗低于1600千克/吨。
  新建再生铅锌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再生铅冶炼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低于100千瓦时/吨铅。
  4钨、锡、锑冶炼
  (1)仲钨酸铵综合能耗低于1吨标煤/吨。
  (2)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400千克标煤/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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