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焦化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各种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该地区环境允许排放总量。
(三)能源消耗。
按照国家制定的准入条件执行。
九、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铜、铝、铅、锌、钨、锡、锑)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必须符合江西省有色行业发展规划。
(二)生产规模和资源保障。
1铜冶炼
新建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或者自有矿山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新建再生铜熔炼项目生产规模必须大于3万吨/年;改扩建再生铜熔炼项目准入生产规模必须大于2万吨/年。
2铝冶炼
新建或改造氧化铝项目,生产规模和资源保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铝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3铅锌冶炼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准入条件执行。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铅锌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4钨、锡、锑冶炼
新建和改扩建钨、锡、锑冶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钨、锡、锑行业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1)新建、改扩建项目仲钨酸铵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
(2)新建、改扩建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8000吨。
火法精炼,电热机械结晶机单台处理能力大于30吨/日,真空炉单台处理能力大于10吨/日。
新建、改扩建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再生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3000吨。
(3)新建、改扩建项目精锑(锑锭)或锑白(三氧化二锑)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
(三)工艺与装备。
1铜冶炼
工艺和装备采用先进的闪速熔炼、顶吹熔炼、诺兰达熔炼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底吹熔炼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富氧熔池熔炼或者富氧漂浮熔炼工艺。必须有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火法熔炼须配置烟气制酸、收尘及余热回收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
节约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铜。
2铝冶炼
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采用拜耳法、联合法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设计选用余热回收等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
节约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必须采用2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且新建生产线阳极效应系数要小于0.08个/槽日。严禁将已经淘汰的自焙槽重新改造利用。
禁止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项目必须采用连续混捏技术,禁止建设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4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新建铝加工项目,必须采用连续铸轧或者热连轧等生产效率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连续加工工艺,严禁利用“二人转”式轧机生产铝加工材。
3铅锌冶炼
新建和改扩建铅、锌冶炼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准入条件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再生铅锌项目,废杂铅锌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操作方法。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再生锌项目。针对回收干电池中二次金属的研发、建厂工作,工厂生产规模暂不设限。
4钨、锡、锑冶炼
新建、改扩建钨冶炼项目,必须采用先进工艺设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新建、改扩建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项目,拥有粗炼、精炼、烟化、真空、余热利用、“三废”处理等完整工艺流程。粗炼向强化熔炼发展,采用氧气顶吹炉或大型反射炉等先进工艺,反射炉炉床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配备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治理系统。火法精炼采用自动控温电热机械结晶机和真空炉工艺等先进工艺;湿法精炼采用电解等先进工艺,选用高效节能的整流设备。烟化炉床面积大于4平方米。氧气顶吹炉、大型反射炉和烟化炉接有余热锅炉,回收利用高温烟气余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