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建企业外排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水域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8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20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6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200毫克/升。
六、电镀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污染物排放。
新建电镀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如下:总汞不得超过0.05毫克/升,总镉不得超过0.1毫克/升,总铬不得超过1.5毫克/升,六价铬不得超过0.5毫克/升,总砷不得超过0.5毫克/升,总铅不得超过1.0毫克/升,总镍不得超过1.0 毫克/升。
1新建企业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总铜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5毫克/升,总锌和总锰的排放浓度均不得超过2.0毫克/升。新建企业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的需满足以下条件:总铜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毫克/升,总锌和总锰的排放浓度均不得超过5.0毫克/升。
2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总铜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毫克/升,总锌和总锰的排放浓度均不得超过5.0毫克/升。
(三)能源消耗。
按照国家准入条件执行。
七、皮革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污染物排放。
新建制革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如下:
1新建企业外排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7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3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100毫克/升。
2新建企业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水域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8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20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15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300毫克/升。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需满足以下条件: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6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1000毫克/升。
(三)排水量。
猪盐湿皮加工,其排水量不得超过60.0立方米/吨(产品);牛干皮加工,其排水量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吨(产品);羊干皮加工,其排水量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吨(产品)。
八、焦化行业
(一)产业政策。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必须符合江西省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2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支持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中型焦化企业进行干法熄焦、煤气脱硫脱氰、煤气综合利用、废水处理等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建设。
(二)污染物排放要求。
1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2酚氰废水处理后厂内回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二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或其所在地区规定的要求。
主要指标如下:
(1)新建企业外排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需满足以下标准:PH值应在6-9之间,悬浮物不得超过70毫克/升,挥发酚不得超过0.5毫克/升,氰化物不得超过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升,油类不得超过8毫克/升,氨氮不得超过10毫克/升。
(2)新建企业外排污水进入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水域的,需达到以下环保标准:PH值应在6-9之间,悬浮物不得超过150毫克/升,挥发酚不得超过0.5毫克/升,氰化物不得超过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升,油类不得超过10毫克/升,氨氮不得超过25毫克/升。
(3)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外排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2.5毫克/立方米,苯可溶物不得超过0.6 毫克/立方米,苯并(a)芘不得超过00025 毫克/立方米;新建非机械化炼焦炉外排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2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得超过400毫克/立方米,苯并(a)芘不得超过15 毫克/立方米。
(4)特定工业区内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外排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3.5毫克/立方米,苯可溶物不得超过0.8毫克/立方米,苯并(a)芘不得超过00040毫克/立方米;新建非机械化炼焦炉外排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3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得超过450毫克/立方米,苯并(a)芘不得超过20毫克/立方米。
(5)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6)焦化企业废渣包括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收回的煤尘、焦油渣(含焦油罐涤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炼焦工艺产生的一切废渣均在厂内完全处理利用,不得对外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