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项目必须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且均配套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鼓励日产4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鼓励新型干法水泥等建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鼓励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鼓励年产100万吨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四)污染物排放。
1新建水泥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的规定,主要指标如下:
(1)矿山开采过程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水泥制造过程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0毫克/立方米,氟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毫克/立方米。水泥制造过程,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等生产设备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立方米,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
(2)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监控点在厂界外20米处);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米。
(五)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能源消耗指标:
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分 类 |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限额准入值
/(kgce/t)
|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a限额 准入值
/(kWh/t)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b限额 准入值
/(kWh/t)
|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限额准 入值
/(kgce/t)
| 可比水泥合能耗 限额准 入值
/(kgce/t)
|
4000t/d 以上(含 4000t/d) | ≤110 | ≤62 | ≤90 | ≤118 | ≤96 |
2000t/d~ 4000t/d(含 2000t/d) | ≤115 | ≤65 | ≤93 | ≤123 | ≤100 |
水泥粉 磨企业 | - | - | ≤38 | - | - |
a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水泥企业。
b对生产水泥的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粉磨企业)。
|
四、造纸(制浆)行业
(一)产业政策。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新建造纸企业必须符合江西省造纸行业发展规划。
2新建制浆造纸项目必须从源头防止和减少污染物产生,消除或减少厂外治理。以水污染治理为重点,采用封闭循环用水、白水回用,中段废水处理及回收、废气焚烧回收热能、废渣燃料化处理等“厂内”环境保护技术与手段,加大废水、废气和废渣的综合治理力度。要采用先进成熟废水多级生化处理技术、烟气多电场静电除尘技术、废渣资源化处理技术,减少“三废”的排放。
3制浆造纸废水排放实行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全面建设废水排放在线监测体系,定期公布企业废水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排放。
新建造纸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的规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如下:
1排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水域,应达到以下环保标准:
(1)色浆生产企业,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7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50毫克/升,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漂白浆生产企业,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7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400毫克/升,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
(2)木浆生产企业本色浆生产过程中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400毫克/升,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漂白浆生产过程中,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450毫克/升,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毫克/升。
2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下水道的,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五、农药(原药生产)行业
(一)产业政策。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污染物排放要求。
新建农药(原药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如下:
1新建企业外排污水进入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PH为6-9,色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不得高于70毫克/升,生化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3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不得高于100毫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