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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前期审查制度。各类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前期审查和立项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布局合理。(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见附件)。(3)根据省投资管理办法和行业能耗标准、环保有关规定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具备条件和建设规模的合理性。
  (九)项目审批制度。根据江西省《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要求,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必须履行省级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程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包括:(1)规划选址和许可、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环评审批。(2)工程咨询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和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文件。(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十)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发改委、经贸委、国土、建设、环保、统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高能耗、高排放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对项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实施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并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
  (十一)评估及验收制度。按照省有关项目评估考核体系要求,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或后期效果等进行专业性综合咨询评判和验收。项目验收以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内容、项目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评估报告是项目验收、管理决策、决策主体承担决策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环保评估及验收按有关环保规定执行。
  (十二)项目公告制度。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核实和初步审查,确认后,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国家申请公告。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准入条件没达标者,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企业,经整改合格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考核申请。
  四、保障机制
  (十三)完善政策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机制,加强与信贷、土地、财税、价格、质检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准入条件。政府价格部门要实行鼓励脱硫设施建设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对项目单位节能降耗和排放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予以奖励。税务部门完善项目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提供融资服务。
  (十四)健全处罚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的处罚机制,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经贸委不得予以核准列项。对于未履行核准手续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环保审查批复意见的建设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十五)实施信息公报机制。建立完善公示制度,省统计部门建立统计指标体系,环保部门定期监测,分年度对单位GDP能耗和排放标准,每半年公报一次,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情况,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十六)有关评审、验收等制度的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江西省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条件

  附件:
江西省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条件

  一、钢铁(铁合金)
  (一)产业政策。
  1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规定,对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总量的,不准生产运行。
  2企业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建设污水和废渣综合处理系统。采用干熄焦,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和利用,煤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高炉余压发电、汽化冷却,烟气、粉尘、废渣等能源、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资源回收利用率和改善环境。
  3新建高炉必须同步配套高炉余压发电装置和煤粉喷吹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并匹配收尘装置和焦炉煤气脱硫装置;焦炉、高炉、转炉必须同步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二)生产力布局。
  1钢铁产业布局调整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利用国外资源等条件。钢铁产业布局调整,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大城市市区,不再扩建钢铁冶炼生产能力,区域内现有企业要结合组织结构、装备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实施压产、搬迁,满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2从矿石、能源、水资源、运输条件和国内外市场考虑,新建、扩建大型钢铁企业主要分布在九江沿江地区。其它地区钢铁企业应结合本地市场和矿石资源状况,以矿定产,不谋求生产规模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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