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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58号 2008年10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发改委、省环保局)

  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把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管理作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省环保重点控制区的重要手段,严把项目准入关,强化监督管理和约束机制,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调控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把关,实行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区域差别化政策的原则。
  (三)项目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行业能耗标准,高能耗、高排放行业项目范围为:钢铁(铁合金)、电石、水泥、造纸(制浆)、农药(原药生产)、电镀、皮革、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印染、陶瓷、化纤(黏胶)、医药原料药。
  (四)项目投资。项目投资方式包括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和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投资性质分类:建设项目(各类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生产。
  二、项目准入及选址
  (五)项目准入要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节约能源法》要求,各类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要求(市场准入条件见附件),严格按照行业能耗标准、环保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六)项目选址要求:
  1重要湖库区域选址。柘林湖、仙女湖、城市内湖以多年平均丰水期水位淹没线为界线、水库以正常蓄水位淹没线为界线,向陆地延伸3公里范围内;鄱阳湖最高水位线外1-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行业项目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类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江河沿岸选址要求:
  (1)五河(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干流两侧,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
  (2)五河支流(内流域面积2000平方公里以上)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
  (3)城镇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大河“大河”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为150立方/秒以上的河流;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公里;中河“中河”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为15-150立方/秒的河流;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0公里;小河“小河”指河水多年平均流量为15立方/秒以下的河流。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5公里),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
  (4)流域面积小于2000平方公里,具有饮用水系功能的河流,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
  3农田及农(副)产品基地选址。在绿色农(副)产品基地、有机农(副)产品基地、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化工、制药(原药)、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焦化严重污染项目。
  4大气污染型项目的选址。在城镇居民聚集区域、规划区,主导风上风向,以城镇中心为界线,向外延伸5公里内,禁止新建化工、农药(原药生产)、钢铁、焦化、水泥(熟料)、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型项目。
  5其它禁止区域选址:
  以下区域禁止新建或改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水污染严重或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
  (1)五河源头(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河源)区域;
  (2)国家、省法律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化遗产地、历史文物所在地、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
  (3)国家法律保护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4)新建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建筑陶瓷项目建议布局在相应的产业基地内;新建制药、造纸(制浆)、纺织染整等项目必须进入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
  三、项目管理制度
  (七)行政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有关规定,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省内各类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环保按行政权限逐级上升一级审批。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国土、建设、环保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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