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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四)照顾特殊、优先发放的原则。对社会特殊群体(残疾人、烈属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发证。在当期零售点总量已控制在规划范围之内时,可适当放宽准入限制。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分别为:
  (一)蚌埠市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县区城关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三)乡镇政府驻地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
  (四)村组按自然村设置,每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每自然村总数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70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娱乐场所(茶楼、KTV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浴池,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营业面积市区在500 平方米以上,其它区域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的商店。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内或中、小学门口50米可通行距离内。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烟草、公安、工商、质检等)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卷烟经营资格被取消不满三年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与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租赁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八)省级及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上述第(三)到第(六)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直系亲属或财产共有人。
  第七条 下列经营户,根据实际情况,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批准,适当降低经营场所等准入条件,发放短期许可证,但必须符合合理布局要求。
  (一)无卷烟经营户的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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