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挖掘审批和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部分区县对市政管理法规、市政府文件执行不到位,审批程序不够规范、审批资料存有缺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道路恢复质量较差、审批后不上报备案现象较为严重,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和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部分区县未能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临淄区、高青县、桓台县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没有按照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98]14号)规定标准执行。
(五)部分区县存在擅自减免规费或以施工费代替规费的情况
部分区县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招商引资工程涉及的城市挖掘规费,均存在由政府召开协调会减免问题,还有以施工费代替规费的现象,规费收取流失比较严重。
(六)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对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事后检查巡视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缺位。
三、几点要求
(一)强化法律意识,做到依法行政
各单位要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切实理顺体制,坚决纠正不规范的审批行为,严防出现审批缺位越位,做到依法行政。
(二)加强职能管理,杜绝监管盲区
各单位要加强职能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自觉履行职责,杜绝监管盲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原则上一个区县由一个部门统一审批,严禁多头审批、越权审批,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定期向市级主管部门报表备案;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内背街小巷、社区道路的审批监管力度,杜绝背街小巷、社区道路随意审批、任意开挖、反复开挖现象发生。
(三)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各单位要从思想上强化质量安全意识,牢固树立质量安全也是效益的观念,加大质量安全管理力度,对于确实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审批事项,切实加强挖掘道路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质量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确保挖掘道路恢复质量。
(四)加强审批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单位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管理,在加大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事后检查巡视力度的同时,与执法部门建立监察执法联动制度,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在监管模式上创新机制、实行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