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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委关于全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淄博市建委关于全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淄建发〔2008〕99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执法局:

  2008年11月12日至19日市建委组织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审批管理、施工管理、票款管理三个方面。经过检查,各区县提报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及收费项目共计128项,合计收取规费517374.1元,其中张店区提报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资料9项(包括通过查处补办4项),收取规费90600元;淄川区提报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资料14项,收取规费12645.7元;博山区提报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资料26项,收取规费76150元;周村区提报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资料2项,收取规费6800元;临淄区提报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资料30项,收取规费189540元;高新区提报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资料20项,收取规费96407.4元;桓台县提报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资料13项,收取规费6630元;高青县提报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资料5项,收取规费21340元;沂源县提报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资料9项,收取规费17261元。从检查情况看,各区县执行单位都有区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的是财政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收取的费用存入了各区县财政专户。

  二、存在问题

  (一)审批监管还存在盲区,个别区县管理体制不顺

  大多数区县背街小巷、社区道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管理,许多街巷随意审批、任意开挖、反复开挖现象比较突出,并且恢复质量差,缺乏有效养护,致使坑洼不平、排水不畅问题比较严重,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监管存在盲区。淄川区、临淄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执行单位是区市政公司,属于企业形式,而不是管理部门,与《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发[2002]132号)要求不符,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体制亟待理顺。

  (二)越权审批和未经授权审批的情况依然比较严重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发[2002]132号)明确界定了关于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市区权限划分:张店区、高新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审批;除张店区、高新区外其他区受市市政管理部门委托,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从检查的情况看,个别区仍然没有按照市政管理法规、市政府文件界定的管理权限执行,越权审批和未经授权审批的情况依然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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