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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8〕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尚未正式形成的信息;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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