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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开展与农民群众的广泛联合与合作,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入手,安排服务内容和项目,与农民群众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供销合作社要拓宽合作范围,创新合作模式,完善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水平,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搞好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及“新网工程”的对接,拓宽产品销售渠道。要按照边发展、边提高、边规范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批专业优势突出、服务功能强、运作规范的专业合作社。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合作建立行业协会、农产品专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农村经济类社团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带动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开展农产品经纪人技能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参与农村金融改革等。支持建设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为各部门、各系统相关下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平台。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担负起组织、引导、协调、管理和规范协会的职责,不断完善协会的职能。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一批销售贸易、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类型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特色明显、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兴办棉花、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当地农业开发,逐步与农民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扶贫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建设
  (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支持县、区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经济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按照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三农”的原则,在改革改制、明晰产权、精简人员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发展一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不断增强流通服务功能和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由于改革改制而撤销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引进其他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跨区域服务。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为农服务。
  (二)加快社有企业改革。要按照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经营机制、开放的用人机制、灵活的分配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目标要求,推进社有企业改革。要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的事业单位和投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作为出资人,承担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和保值增值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社有资产运营质量和监管水平。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对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因城镇、道路建设需要占用供销合作社设施,要拆一还一。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对处置资产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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