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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08〕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注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棚户区改造问题。通过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在2008年内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确保到2010年年底廉租住房保障累计达到1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比重不得低于30%,基本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省级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补助;对廉租住房年度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好的地区,省财政给予奖励。

  (三)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编制和实施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2009年、2010年全省每年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不少于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积极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实行相对分散建设。有条件的城市,也可以采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选购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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