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8〕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51号)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彭水府发〔2004〕26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按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属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二、筹资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移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缴纳余命医疗保险费。余命医疗费用资金来源由上级补助资金、企业主管部门筹资、企业资产变现、县财政筹资以及其他渠道的资金组成。余命医疗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其中上级补助资金一次性全额拨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其他来源的资金由县财政分次注入。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并随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调整,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其个人账户中扣收。
三、医疗保险待遇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从2008年12月1日起,享受以下待遇:按每人每月25元注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企业退休人员同等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程序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进行: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批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等资料;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经贸等部门联合审核参保人员基础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参保职工发放医疗保险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