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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度假区经营性资源项目有偿出让前,由管委会拟定具体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度假区应加强规划管理,度假区总体规划应与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度假区总体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资源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管委会应根据度假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度假区的建筑物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的居民应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并对其建筑规模、风格、样式、用地面积实行严格控制。
  第二十一条 平天湖正常湖水位为12.8m(吴淞高程),具体控制管理按《池州市平天湖水位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度假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度假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地、湿地资源活动;
  (二)在度假区内乱搭乱建;
  (三)在度假区水域内从事人工养殖活动;
  (四)在度假区水域内的船舶、浮动设施未经许可从事经营、作业、停泊等活动;
  (五)向度假区内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和粉尘;
  (六)在度假区内繁育、栽培未经检疫的林木种子,以及砍伐、损伤林木,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七)其他破坏度假区自然资源和开发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窗口,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在度假区内投资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加强度假区内的治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度假区内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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