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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齐山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池州市有关度假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报市政府同意审批度假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保护度假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依法做好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资源;
  (五)发展度假区旅游产业,依法做好度假区内旅游业的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度假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依法做好度假区内的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绿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七)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市旅游、建设、国土、水务、环保、农业、林业、工商、劳动保障、民政、公安、海事等部门,应加强对管委会的业务指导,支持管委会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配合管委会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度假区内采取联合、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旅游及相关企业,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及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娱乐、文化、体育项目;
  (二)旅游饭店、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与旅游相关的商务服务及会展中心项目;
  (四)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型企业和观光农业等三产项目;
  (五)旅行社及其相关的服务项目;
  (六)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
  (七)与度假区相适应的科研院所项目;
  (八)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政府禁止的项目。
  第十四条 在度假区内投资项目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按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旅游度假区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除公益性项目外,度假区经营性资源项目实行市场化配置,其开发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拍、挂等有偿出让方式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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